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梁淑美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