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