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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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六四號
原告戊○○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申○○
午○○辰○○丙○○○乙○○○卯○○子○○丑○○巳○○壬○○○寅○○戌○○未○○酉○○丁○○辛○○己○○甲○○癸○○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