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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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海外航空版。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洪堯讚~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