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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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灣索迪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固於民國95年7月1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然於起訴狀內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甲○○(HervedeCuniac)已於起訴前92年4月23日死亡,有卷附駐法國代表處97年4月2日法服字第831號函乙份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被告台灣索迪斯股份有限公司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本院於97年5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7年5月12日、同年5月15日分別送達原告乙○及丙○○,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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