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於聲請狀中略述每月家計新台幣(下同)10,000元,請詳述包括何種支出,並提出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自協商成立起,依約履行之期間為何(詳述履行之起
迄時間,如有部分履行之情形,亦請詳載履行狀況)。㈢聲請人仍未敘明對 張賴碧 共同負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前次裁定已命補正,迄未補正)。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賴惠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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