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8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建物部分關於建號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一七二號建物面積之記載,應更正補充如後附表所載之「附屬建物陽台十六‧一二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建號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一七二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九樓之二之建物,面積除層次面積為八七‧三八平方公尺外,尚有附屬建物陽台十六‧一二平方公尺,此觀聲請人聲請狀、卷附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即明,本院前開之裁定附表建物部分關於建號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一七二號建物面積,漏載附屬建物陽台面積,係顯然錯誤,於裁定結果、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不動產詳目★土地部分┌─────────┬──┬───┬────┬────┐│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臺北市○○區○○段│建│六九一│一萬分之│甲○○││一小段第五一0地號││平方公│一四六│││││尺│││└─────────┴──┴───┴────┴────┘★建物部分┌─────────────┬────────────┐│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臺北市○○區○○○路三九││一七二號│0號九樓之二│├─────┬────┬──┴─┬──────────┤│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八七‧三八│全部│甲○○│臺北市○○區○○段一││平方公尺│││小段第五一0地號││附屬建物陽│││││台十六‧一│││││二平方公尺││││└─────┴────┴────┴──────────┘┌─────────────┬────────────┐│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臺北市○○區○○○路三九││一九八號│0號地下二層│├─────┬────┬──┴─┬──────────┤│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地號│├─────┼────┼────┼──────────┤│四六二‧四│一萬分之│甲○○│臺北市○○區○○段一││一平方公尺│一0七││小段第五一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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