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 陳啟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惠蘭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查本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清償日期、債務人及債務比例欄載以:「依契約約定;王惠蘭債務比例全部」等語,何以聲請狀陳稱係第三人 王慧玲 之債務,是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以及提出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提出完整附表(欄位應有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提出相對人王惠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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