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世政 指定辯護人 李蒼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有竊盜案件,目前羈押於宜蘭看守所,自偵訊及庭訊進行中,被告皆坦承不諱且認罪、悔過,故懇請停止羈押,給予具保候傳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101條之1第1項所定情形,而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又被告前後犯下14次竊盜犯行,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性,原有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被告上開所舉事由,無法排除原有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故難執此認有停止羈押之理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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