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七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淑敏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