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鄧順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