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調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調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調字第4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新臺幣7,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但未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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