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4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自為判決,因告訴人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附任何證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