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192號

原告 鄭惠慈

被告 陳鵬瑄

陳晧宇

許于萱

陳斯揚

蘇柏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27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許于萱、陳斯揚、陳鵬瑄均經合法通知,俱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至原告主張其另遭詐騙4萬3,000元云云,然查諸本件刑事判決之記載,並未記載原告有遭詐騙此部分款項,則此部分款項,尚無具體事證可以認定被告等人與有參加,是此部分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假執行併同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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