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告 蔡卉如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67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1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845元,及其中49,715元
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