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6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告 李莫林李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67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790元,及自民國(下同

)95年2月7日起至95年3月6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

利息,及自95年3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2,189元,及其中49,321元自95年6月29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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