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陳怡靜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