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全盛 被告 王正德
王思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0年度自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正德、王思堯被訴詐欺乙案(本院100年度自字第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正昇法官蘇琬能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