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曾秀香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原告主張排除執行力之系爭標的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鑑估結果市場上交易價值為334萬4,600元,原告所得訴訟利益應不超過上開標的物之價值,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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