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練翊瑩 被告 林瑩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