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仕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7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既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則其再犯(含3犯及以上)如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不諱,且採尿送鑑確呈施用上開毒品之陽性反應,有聲請書所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相對應之尿液檢體對照表在卷可參。另其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始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檢察官就其本件再犯施用毒品罪犯行聲請觀察、勒戒無誤,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觀字第6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7號
被告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
(桃園○○○○○○○○○)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聲請觀察、勒戒,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前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紀錄:㈠執行完畢時間:民國106年12月7日。㈡不起訴處分案號:本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26號、毒偵字第2595號。
二、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㈠時間:112年11月30日15時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
㈢行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被告之犯罪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㈣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
四、聲請依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因被告本次施用毒品案件距最近1次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然其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拘役30日,且另涉違反護照條例、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為臺灣桃園、臺北地方檢察署以及本署檢察官偵查中,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稽,其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檢察官黃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