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黃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紗 、 陳舜華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被告修復並防止漏水所需之費用),供本院作為核定之依據。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