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83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志成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