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蘇俊羽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俊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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