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郭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4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