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607號原告首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褔灶 被告 謝智清
陳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