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富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8年12月2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裁定正本之日期欄中就結案日期誤載為「中華民國108年12月21日」,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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