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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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償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交通部法定代理人林佳龍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茂松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1,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