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25號聲請人 李宜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麒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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