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姿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博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