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27號
原 告 方舉賢
被 告 游徐阿粉
被 告 游坤 原
被 告 游任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徐阿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