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29號
原   告  林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伍陽山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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