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幃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3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