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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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務人 徐浩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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