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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