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曾湘荃 被告 林群恩 上列被告林群恩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曾湘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在上開過失傷害案件中對被告撤回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故,此有本院112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告出具之刑事撤回狀在卷可考,前開刑事案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