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賴旭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00元,應徵裁判費1,995元。且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再審原告仍列 何佩玲 為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有不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1,995元及具狀更正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吳芙蓉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