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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