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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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2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石神井不動產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98年度小上字第46號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