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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