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緯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差額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如下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㈢提出被告中華緯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依登記資料,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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