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張瑩瑩
譚浩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譚汝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符天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張瑩瑩、譚浩洋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306,860元、173,14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