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63號聲請人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中山分行│94年8月10日│5,250元│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