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平鎮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 陳明 兩造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及個人抵押貸款契約書之伍.共同條款第2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云云,惟查上開契約條款並無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之合意,有授信約定書、個人抵押貸款契約書各1份附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