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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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賢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明賢因搶奪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5月1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