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九十年四月三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七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柒月,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竊盜兩案件之判決正本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