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劉周春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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