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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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莊翠華 相對人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相對人 陳雅莉 相對人 葉麗珠 相對人 李東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元」及理由二、第四行「新臺幣2,870,0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萬元」及「新臺幣28,7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