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邱伈儀邱于珊邱月寶
      覃**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
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覃**
之姓名,而無從進行調解程序。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7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覃靄賢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遺產
即系爭坐落新竹縣○○市○○段○○○○號、同段296建號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具狀補正記載聲請狀上相對人覃**之姓
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已於民國10
8年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
未具狀補正相對人覃**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從進
行調解程序。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
,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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