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建豐選任辯護人楊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建豐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藍建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8月23日發布通緝,於100年7月28日始行緝獲,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加以本件係屬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100年9月6日裁定羈押,復於100年11月15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在案。
二、惟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九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0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是認被告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11月18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拔群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穗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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